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要求以及《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豫教招办〔2016〕41号)精神,现将我校2016年招生录取工作安排如下:
一、招生计划
经省教育厅批准,2016年安排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8930人,其中普通本科计划7460人,专科计划1470人;另有专升本招生计划565人,少数民族预科计划196人(含新疆第七次协作计划预科计划12人)。普通本科计划中含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200人、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97人、我校和省检察院联合办学的法学(检察方向、律师方向、司法助理方向)本科计划400人。普通本科计划面向全国招生,专科计划面向部分省招生,艺术类本科计划面向河南省、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山西省招生,专升本计划面向河南招生。
二、录取方式
2016年我校普通高校招生仍实行远程异地网上录取。
三、录取时间
今年我校在河南省的录取时间安排如下:
批次 |
录取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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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批 |
7月9日—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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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 |
7月12日—7月14日 |
含高水平运动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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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一批 |
7月16日—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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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 |
7月20日—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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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二批 |
7月25日—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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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三批 |
8月3日—8月9日 |
与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办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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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高专批 |
8月16日—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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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本A段 |
7月9日—7月16日 |
与提前批、本科一批同时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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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 |
7月9日—7月14日 |
与提前批同时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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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时间不一致,具体按照生源省招办的安排进行,大致在7月中旬至8月底。
四、录取规则
(一)录取原则。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认真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委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我校的招生章程;切实落实招生计划,调整计划时履行相关手续。
(二)录取体制。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委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三)录取程序。录取过程按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的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投档比例的确定
专升本各专业投档比例为1:1;
艺术类的投档比例为1:1.2;
普通本科一批、普通本科二批、普通本科三批、高职高专批(大平行志愿)的投档比例为1:1。
投档比例的调整由招生录取工作组根据实际投档情况在录取现场进行确定。
五、工作纪律
(一)严格执行“十公开”、“六不准”。“十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六不准”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二)严格录取现场管理。录取现场采取封闭管理,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录取现场的计算机专机专用,用户密码及口令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他人不得擅自进入录取系统和改动、删除数据。录取专用电话,不得对外公布,杜绝外界干扰。
(三)严格保密录取信息。录取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公开属于考生个人的信息和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内容。在各省、各批次录取结束前,不得对外公布录取信息。
(四)严格遵守录取纪律。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遵循录取规则,不得违规运作;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对违反纪律和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处理。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成立2016年招生录取工作组,在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和监督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成员如下:
组 长:张宝锋
成 员:张义华 周红琦 罗松远
我校的招生录取工作由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重大问题由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组集体研究决定。
七、纪律监督
为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成立2016年招生录取工作监督组,成员如下:
组 长:师 维
成 员:李朝阳 杨丽君 时从庚
在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委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监督。招生录取工作组在招生录取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招生管理,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录取工作全程监督。
八、新生入学复查
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新生进行身体和录取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